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该案土地承包是否应予终止

【案情】

    1986年1月15,某村委会开会决定将本村一块地承包给本村村民梁某,双方约定承包土地是公有制使用权。并写有一份合同书,内有责任制长期不变,可包五十至一百年,承包费310元在五年内付清等内容,89年,梁某向村里交清了承包费。梁某在该承包土地上种植了果树,经过近二十年年投资经营,该果林始进入旺盛丰收期。20062月,该村村民说合同到期,要求梁某承包该村土地行为终止。

    【分歧】

    在本案审理过程中,关于梁某承包该村土地行为是否应予终止出现两种不同意见:

    第一种意见认为,梁某对该村土地承包应予终止,国家规定承包期只有15年,梁某与该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为50100年不合法。

    第二种意见认为,该村村委会1986年与梁某签订的为期50100年的合同是有效的,双方应继续履行,不能随意终止。

    【评析】

    第二种观点更有说服力,根据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规定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十五年以上,生产周期长和开发性的项目,如果树、林木、荒地等承包期应更长一些;同年929日,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就下发的《关于帮助贫困地区尽快改变面貌的通知》第二条第二项指出耕地承包期可延长至三十年;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》第二十条规定,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,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至七十年;第六十二条规定了以前只要是按规定承包的,期限即使长于三十年,也继续有效。

    2002年8月29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》以立法的形式予以肯定,给广大的土地承包经营者最有力的法律保障,其中的第20条明确规定了耕地30年、草地3050年、林地3070年的不同承包期限,特别是第62条规定: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,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,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,不得重新承包土地。

    具体到本案中,梁某在该承包土地果树属果林,而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至七十年,梁某与该村村委会约定的承包期并不违反农业承包政策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》第六十二条规定了以前只要是按规定承包的,期限即使长于三十年,也继续有效,故该案中梁某土地承包行为继续有效,不应予以终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