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案情]
2007年古蔺镇政府为建设新农村决定对芭蕉村公路进行改续建,由蚂蚁沟至秋月沟,全长10公里,其中改建5公里,新建5公里。
分歧:
本案有两种分歧意见:第一种意见认为,被告李某不承担责任,应由发包方承担责任,被告所领取的工程款均从古蔺镇政府支付,应追加芭蕉村委会和古蔺镇政府参加诉讼,由芭蕉村委会和古蔺镇政府承担责任。第二种意见认为,被告李某应承担支付工程款和赔偿损失的责任,被告袁某承担连带责任。
分析:
第二种处理意见比较好。
一、被告李某应承担支付工程款和赔偿损失的责任。被告李某将承建的芭蕉公路转包给原告刘某修建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二百八十六条“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,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。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,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、拍卖的以外,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,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。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”的规定,对于原告已修建的部分应按协议约定支付工程款,该工程合同约定全长10公里,原告与刘某某合计完工验收合格部分为9公里,应当按合同总价款的90%计算总价款,扣除李某首付的3万元和刘某某完工部分已得的工程款,被告李某应将尚欠的工程款支付原告。对于原告的停工损失,被告也应该给予赔偿,可根据案情酌情考虑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二百八十三条,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、设备、场地、资金、技术资料的,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,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、窝工等损失。第一百一十九条,当事人一方违约后,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;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,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。本案中原告在被告违约后未采取有效措施扩大的损失不应得到支持。至于被告辩称,被告与芭蕉村委会签订的合同无效,要求追加芭蕉村委会和古蔺镇政府参加诉讼,由芭蕉村委会和古蔺镇政府承担责任,由于该工程被告李某已领取工程款25万元,刘某良已领取13万元,发包方已支付的工程款已超出工程总造价32万元,故被告申请追加芭蕉村委会和古蔺镇政府参加诉讼,不应得到准许。被告与发包方的纠纷,可另行解决。
二、被告袁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
被告袁某辩称,二被告因感情破裂于2006年即已分居,因为小孩的抚养问题久久未办理离婚手续,直到